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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文化厅,为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的发展态势,制订全省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等管理工作。负责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制订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归口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和制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指导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文化交流。
  (八)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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