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稽查责任制
第一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各级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所辖区文化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二条:文化市场稽查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各级文化市场稽查队伍都必须制定具体的稽查岗位责任制度。各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向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稽查人员向稽查队长负责,稽查队长向分管稽查工作的文化局长负责。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实行分工合作制,由稽查队长统一负责。日常管理采取划分责任区,实行分区、分片、分路段、具体经营单位落实到人的稽查责任制;集中行动和具体执法则由稽查队长统一调配人员,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时,按《行政处罚法》南定的程序实施处罚。
第四条:稽查人员要加强责任区内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向责任区内文化经营业主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掌握责任区内文化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了解责任区内文化市场发展的动态,及时制止不良的发展苗头,发现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报告,由执法机构派出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尽责尽力做好责任区域内各项工作,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执法“十不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经营单位吃、拿、卡、要。
二、责任形式
第七条:责任形式主要有: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因稽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行政赔偿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责任承担
第九条: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的;
(二)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
(五)违反“十不准”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收缴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七)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责任区内文化经营单位违法经营现象频繁的;
(八)严重失察、失职导致责任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不受理举报或已受理举报不予查处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稽查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因稽查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部门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并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