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文化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受理、办理、送达效率,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厅机关办公场所设立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需要取得文化厅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填写事项。
第四条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化厅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事项属于文化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文化厅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签收。
第五条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登记、分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局)的手续。
第六条 文化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的处(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送处(局)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如分管厅领导认为要报请厅长签批的事项,应当加注签批意见。
第七条 文化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的处(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接通知后,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并做好告知记录。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文化厅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除可以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文化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申请人签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文化厅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的处(局)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交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文化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的处(局)
应当在文化厅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件或行政许可证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文化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在江西文化信息网、江西文化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化厅监察室、办公室负责对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