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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厅纪检组、监察室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心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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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心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教育谈心制度,是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谈心制度,是指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领导或者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心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第四条 谈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心: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心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心的对象:文化厅机关、厅直企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
第八条 谈心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心由驻厅纪检组组长负责;对副处
级领导干部的谈心由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心。
第九条 谈心的程序及要求:
(一)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心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心时间、地点通知谈心对象。
(三)需要谈心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心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心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心对象。
(五)谈心结束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心的时间、地点、次数、谈心人员、谈心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心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心的,事后应将谈心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心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心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心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心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 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心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心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心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0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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