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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厅---工作参考---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

作者:曹国庆  江西省文化厅副厅长

  目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异性及一般规律认识不足,在实施保护工程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偏差。因此,应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特征的认识,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构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非物质性特征。非物质文化是指无须以物质形式为表现和传承的文化。它们存在于人们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不同的艺术表演之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之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之中等等。一旦一定的环境改变、传承人的逝去或传统文化被异化,某一项非物质文化就将消亡灭绝。
  2.生态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自然经济状态下农耕文化的产物,它是依自然界的节奏而产生、表现和传承的,对其原创主体所在民族、地区及其文化背景、环境具有极大的依附性。一旦农耕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根本破坏,原有的农业文明状态下的文化形态和方式就会迅速瓦解与消亡。
  3.“活态”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表现,从主体、形式到内涵,都离不开人,因此,从学理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活态”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生命线保护不当就会中断。某特种工艺技能,如再无人承传,待大师故去,由多少代师傅创造、积累、传承的一座工艺技能宝库就灭失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生命性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都是一种生命的存在,有自己的基因、要素、结构、能量和生命链。因此,要切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首先探寻它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它的灵魂和脉搏,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只有守住了保护的生命之本,其他的保护措施才可能是积极的、有效的。
  2.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要求在对某一具体对象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对象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异于切断水源,将活鱼晾成鱼干,而走向愿望的反面。
  3.人本性原则。非物质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社区)民众之中——在精神和情感上他们之间是结为一体的。这个特定的人,一定会想方设法,在困境中努力寻求两全,找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反过来,也只有依靠这些与对象相依为命的真正主人,“保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他们最知道保护对象的饥渴冷暖和发展需求。从根本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
  4.创新性原则。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是传统价值观与现代理念交合转化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新形态。积极创新,能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科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基本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必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在特定生态环境中有生命的活态存在,努力构建一个为维护和强化其生命的包括法规体系、管理和参与体制、科学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在内的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个别单项条例和地方性条例。尽管在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但我们应该提早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包括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民事法规(公法与私法)、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要力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早日出台,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只是一个总的原则,一个通则,是宏观的指导性纲领。各省、各民族地区还需要根据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性条例和单项条例,并相应制定保护的具体方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必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参与体制
  非物质文化保护涉及到三大主体:一是政府,二是社团组织,三是族群、社群民众(传承和享有者)。正确界定三者的职责和义务,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时俱进,建立起符合国情、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体制和机制,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采用党委决策领导、政府大力推进、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联手协作、社会力量支持资助、族群社群广泛参与的管理和参与体制。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动员全社会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通盘的考虑。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各地各民族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很复杂,现今的存留状况也不同。另外,我们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有限,如果不能长远规划,分类统筹,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有现实的针对性,也不可能在如此宏阔的时空范围内,理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头绪。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
  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征和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本性要求特别强。从逻辑上来讲,其主体、客体都是人。其保护的实施,既需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来完成,还特别需要对象载体本身的配合,一是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牵涉面很广,任务量很重,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组织实施的机构,并对其工作任务、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抓好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建设。要组织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保护业务的同志,作为工作的专职队伍; 团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工作的兼职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的搜集者、记录整理者和研究者、传播者,即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的弘扬者。三要保护和培养非物质文化的持有人(传承人)。要对他们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并鼓励他们薪火相传,培养继承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2006-02-11 00:00
  来源:www.cc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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