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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处的主要职责是: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拟订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生产等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本系统文化艺术教育和艺术科研工作。
艺术处联系方式:
电话:0791-6266952、628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