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须经文化厅审批、审核或者批复、批转、呈报、回复的事项,厅机关各承办处(局)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
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收到批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交办机关或领导。如果交办事项情况复杂,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完毕的,承办处(局)应写出书面说明,经厅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说明未办结的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
(二)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交办件
省政府办公厅转交文化厅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处(局)应落实责任人,并按照办理程序主动与提交建议的代表和提交提案的委员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调研和办理工作,办理答复函应在省人大、省政协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三)行政许可事项
负责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处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齐全有效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群众信访件
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60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60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要写出书面说明,经厅领导同意后向转办机关或领导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进度,提出办理的时间表。一般群众信访件,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在60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60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要向信访人或信访部门说明理由,提出办理的时间表,经厅领导同意后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
(五)部门文件会签件
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后,承办处室应当及时核稿提出修改意见,送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文稿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按协商后的时间办结。
三、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
领导签发时间为办结时间。
四、要求
厅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如无特殊理由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厅人事、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文化厅投诉监督电话0791—6263471、0791-621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