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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厅一次性告知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文化厅申办或咨询有关文化、文物行政审批事项,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工作流程及其相关事宜的责任,并按法定程序受理或答复申请人。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不齐全,需退回或补正,或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目标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依法出具书面告知书。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文化厅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厅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对方需办理事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责任,并受理申办事项或答复对方。

  四、对不属于文化厅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厅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等理由推诿,应当一次性告知对方可到××行政机关或部门去办理或咨询,应尽自己所知给予对方指导或帮助。

  五、对未能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受到投诉的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有实据,文化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文化厅投诉监督电话:0791-6263471、0791-62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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